国外立法现状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对博物馆都有专门的立法,但主要针对博物馆管理工作,对博物馆文创衍生品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定却较少且仅分散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日本1951年颁布的《博物馆法》对博物馆人员的从业资格,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公立博物馆、私立博物馆的关系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美国博物馆评审制度,英国博物馆认证制度,以及法国、波兰、丹麦等国的博物馆法案,都十分值得学习。
其中,美国于2005年生效的“博物馆评审制度”确定了博物馆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博物馆的功能,成为美国评价博物馆文创衍生品知识产权的重要标准。英国《博物馆法》规定的“博物馆认证制度”,于1988年首次推出、1995年进行了修改,确立了博物馆和美术馆的最低准入门槛,规范了博物馆认证的基本制度,成为博物馆文创衍生品认证的重要指南。法国2002年颁布的《博物馆法》,对博物馆的盈利方式进行了专门规定。200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对博物馆文创衍生品开发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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